臺南市南安國小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中華民國93年8月修訂
中華民國100年8月修訂
中華民國103年12月修訂
1.
依據
教育部中華民國90年台(九0)電創字第九0一八四016號令。
教育部中華民國
教育部 96 年 5 月 30 日函頒國中、小學資通安全管理系統實施原則。
臺南市立南安國民小學資通安全管理辦法(103年2月)
2. 規範目的
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特訂定本規範。
3. 網路規範與委員會
本校參考教育部規範訂定本校網路使用規範,並由資訊組長、網管辦理下列事項:
a. 協助本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。
b. 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。
c.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,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、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。
d. 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。
4. 尊重智慧財產權
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。
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a.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b. 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c.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d.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
e.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f.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5. 禁止濫用網路系統
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:
a.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b.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
c. 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d.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
e.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
f.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g.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
h. 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(BBS)、留言版、討論區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
i.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
j. 自行攜帶網路集線器(HUB或SWITCH)、無線基地台(AP)至校介接學校網路。
6. 網路之管理
本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,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:
a. 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。
b. 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
c.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,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。
d. 討論區、留言版及其他網站設置專人負責管理、維護。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,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。情節重大、違反校規或法令者,學生轉請「學務處」處置,教職員工轉請「人事評議委員會」處置。
e. 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。
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,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。
7. 網路隱私權之保護
本校本於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或洩漏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a.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b. 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c.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d.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8. 違反之效果
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a.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b. 接受校規之處分。
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
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9. 處理原則及程序
1. 本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列入本校校規規範。
2. 本規範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,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,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,採取必要原則、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。
10. 申訴求濟
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,若有不服應依正當法律程序,學生向「學務處」(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」),教職員工向「人事評議委員會」提出申訴。
11. 學校接獲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,由相關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。
12. 本案呈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