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業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: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
一、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
二、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 三、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 四、 個人資料之類別。 ※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係參考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【民國101年10月01日修正】」。 |
保有機關:臺南市南安國小 暨 附設幼兒園 |
公告日期:2012-10-05 |
聯絡方式地址:745 臺南市安定區南安里62號 總機:(06)5922023 |